依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基地開發時將產生之排水直接排入雨水下水道及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逕流導引設施等三種設施應提送排水計畫至桃園市政府辦理審查及查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