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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7-04-12
  1. 區域排水之定義
    區域排水是指容納兩種類型以上之較大型排水,是屬於地區性排水,最後再匯入河川。
  2. 排水種類:依據「排水管理辦法」,排水種類劃分如下

    溪水排水示意圖

    1. 農田排水係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2. 市區排水係指排洩都市計畫法所稱市(鎮)計畫、鄉街計畫 範圍內之雨水或污水。
    3. 事業排水係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4. 區域排水係指排洩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者或排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5. 其他排水係指排洩不屬於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水。
  3. 權責: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規定如下

    河川圖

    1. 農田排水設施為農田水利會或其他灌溉事業人。
    2. 市區排水設施為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3. 事業排水設施為事業排水負責人或代表人。
    4. 區域排水設施同一縣(市)轄區內為縣(市)政府,跨越二縣(市)以上為經濟部水利署;並得委託代管,其委託代管事項與代管機關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定。
    5. 其他排水設施為排水事業負責人或代表人。

前項各款排水設施之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應配合或分別辦理,如有爭議,由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