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水利法增訂第7章之1「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原排水計畫書審查將改為出流管制計畫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相關規定(請參照水利署網站)
另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7條及第8條,本府增加部份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內容(請至本局官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出流管制計畫相關法規下載)
指定項目如下:
- 第二章-其他相關計畫或審查結論,應包括污水下水道規劃,且須檢核道路留設污水管線空間。
- 第三章-淹水事件調查,應包括水災災害淹水潛勢分析。
- 第五章-增列第六節-出流管制模組檢核分析(詳出流管制系統操作手冊第四章)。
*為確保出流管制審查內容符合現地狀況,審查期程為計畫書/規劃書送達本局委託公會次日起90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審查次數以三次為限,後續請義務人於公會審查修正期限內提送修正本。
二、有關受理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規劃書)案件,請義務人或承辦技師提供手機號碼,本局將建入水情資訊系統中,後續案件進度透過簡訊發送。

為減少土地開發增加的淹水風險,政府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自行承擔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降低附近地區淹水風險
舉凡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以2公頃為原則)土地開發利用,致增加進流量者,就需要實施出流管制!!(共有21種土地開發樣態)

土地開發義務人需要承擔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避免因開發行為增加附近淹水風險。義務人指的是該土地的開發仁、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出流管制從審查到完工,政府三步驟幫你完整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