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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密件傳遞應使用專用封套,以確保公務機密之維護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一、鑑於部分承辦密等以上(含機密、極機密及絕對機密)或經手相關文件之人員,因傳遞公文時缺乏機密維護警覺,未加機密文書傳遞專用封套,造成文書保密漏洞,致衍生洩密情事,影響機關整體形象,爰請各機關人員落實執行。
二、請機關同仁凡列為密等以上之公文,於會核其他單位或須陳核至機關首長之傳遞過程(含親自持送)時,務必使用「機密文書傳遞專用封套」,並加以彌封蓋章,免生洩密等相關責任,請各單位主管及各登記桌人員注意管制

資料來源:內政部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