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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成立洗錢罪嗎?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否定的見解認為,提供帳號是否構成洗錢罪,要看有沒有切斷資金跟犯罪行為的關聯,以及有沒有避免追訴、處罰的犯意。
提供帳戶讓被害人匯入款項,車手再從帳戶內提領,這是詐取財物的犯罪手段,金流透明容易查,形式上並沒有合法化所得來源,沒有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的作用,把錢匯進人頭帳戶的行為,並沒有把錢轉換成為合法來源。 車手把錢領出後,雖然發生掩飾或隱匿贓款去向或所在的效果,但這是詐欺既遂的結果。
行為人單純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失去對帳戶的實際管理權限,如果沒有配合指示提款或匯款,就沒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的情況,也沒有積極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的行為,並不構成洗錢罪。

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