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9年8月-line的資料,該怎麼調?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警察向LINE公司調取申登人,LINE公司要「搜索票」。那麼,檢警調取Line的資料,一定要搜索票?還是有其他種可能?以下是一點想法。

現行的通訊資料調取規範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規定的令狀有兩種:調取票跟監聽票。


調取票可以調取的範圍包括通訊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電信使用者是誰的問題;通訊紀錄則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最高法院將通訊區分成「過去已結束」跟「現在或未來發生」兩種,「現在或未來發生」的通訊是監聽的範圍,「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雖然不是通訊監察的範圍,但仍然需要法院的令狀。

這裡所講的令狀,原則上應該取得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扣押;在非附隨搜索的扣押情形,則應該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

換言之,合法搜索所附隨的扣押,可以取得「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如果沒有搜索的前提,則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並不是一定要透過搜索票的方式才可以取得「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


所以,Line的資料應該怎麼調?
這個問題要看檢警要調的是什麼?是不涉及通訊內容的通訊使用者資料、通訊紀錄?是「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還是「現在或未來發生」的通訊內容。

首先, 如果是不涉及通訊內容的通訊使用者資料、通訊紀錄,依照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規定,是調取票的範圍,依照罪名輕重、特定罪名,有些需要法院核發、有些是檢察官可以職權調取。

其次,如果是「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也就是已經傳遞完成,還存在伺服器上的通訊內容,比如透過LINE傳完的過去訊息。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判決,有兩種取得的可能性:其一,附隨搜索的扣押,這部分已經法官保留,並沒有問題;其二,如果是非附隨搜索的扣押,像是檢警要函調的情況,需要事先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最後,如果是「現在或未來發生」的通訊內容,這就是通訊監察的範圍,在將來的一段時間內進行監控,需要更嚴格的要件,特定罪名或一定刑度以上,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而且後續的執行也要符合通訊監察的要件。


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