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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警察蒐集資料的目的拘束原則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裡是規定了警察在行使職權,就所蒐集到資料怎麼利用,跟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其實是相似的,在個資法的領域中,稱為「目的拘束原則」。

我們先看一下個資法的規定。

個資法雖然把規範對象區分成為「公務機關」跟「非公務機關」,但兩者的規範大致相同,邏輯也一樣。

也就是,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需要有特定目的,符合特定情形,之後對個資的利用,也要在原先的「目的」的必要範圍之內。

以公務機關為例,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這就是所謂的目的拘束原則,利用個人資料範圍,應該在原先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如果後續個人資料要作為原先蒐集「目的」之外的利用,那就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個資法第16條規定了個人資料的「目的內利用」跟「目的外利用」:「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這部法律中規定了一些警察可以用來蒐集資料的方式,比如第16條從其他機關取得的資料、第12、13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等。

當警察蒐集到這些資料時,就要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對這些蒐集到資料的利用,要在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和個資法對公務機關的規範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第一:警察職權行使法這裡使用的是「資料」,範圍比「個人資料」來得廣;第二,警職法所允許的目的外利用規範,只限制在「法律另有規定」這個例外事項,可以說比個資法來得嚴格。

資料來源: 一起讀判決/行政、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