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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公務機關遭詐騙洩漏失竊汽機車資料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公務機關遭詐騙洩漏失竊汽機車資料

一、案情摘要:

100年7月間,某分局員警A接獲一名自稱該分局偵查隊巡官電話,表示查獲贓車解體工廠及許多失竊車牌,因系統無法連線,請A代為集中查詢多筆車籍,A即依照指示查詢多筆失竊汽機車資料,並於電話中告知該男子上揭車輛之車主姓名、失竊地點、車主電話,惟事後A察覺有異,致電向偵查隊查證始發現隊中並無此巡官。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念其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且深表悔悟,爰依職權予以緩起訴處分,而A之行政責任則經考績會決議核予記過1次處分。

二、涉及法規:

刑法第132條第2項。

三、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應加強公務資訊系統使用者法治宣導,得整理相關洩密案例,提高使用者之警覺心。

2、他人查調資料應符合機關之公務資訊使用規範,或得以文書為證。

3、機關得訂定公務資訊查詢紀錄登載規定,遇有未依規定登載而查詢情形應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以避免非法查詢甚至洩漏個資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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