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6年3月-肉搜匿名檢舉惹禍,公務員罰4萬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肉搜匿名檢舉惹禍,公務員罰4萬

【焦點話題】

○市政府去(104)年7月收到「某局處工讀生穿著太清涼」檢舉信。該局處內部早已對工讀生的穿著議論紛紛,陳女收到案件資訊後,遂跟鄰座的黃女說「真的有人去投訴耶!」。黃女發現匿名檢舉的電子郵件信箱是局內公務信箱,好奇用該電子郵件在GOOGLE上進行搜尋,想找出檢舉人,事後並向其他同事提及此事。事件最後不但傳到當事人耳裡,且竟還有人向當事人求證,詢問「你是不是有寄信?」,匿名檢舉竟變成一樁公開事件。陳女和黃女因涉及洩密遭法辦,檢方認為二人行為已構成刑法「公務員故意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但考量都無前科,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深具悔意,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6月,但需支付國庫3萬元和1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另需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105/5/27)

【重點摘要】

1. 受理檢舉案件之該管公務員依法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即使是同事,也不能洩漏資訊。

2. 公務員負保密義務之公務機密,不限於特定形式,舉凡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皆為受保護之客體。

【法律觀點】

公務員基於執行公務,往往會接觸機密資料,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1規範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只要屬於政府的機密資料,不論是否為主管事務或是否在職,均不得洩漏。而公務機關常常接獲民眾的檢舉信件或陳情信,為避免檢舉人或陳情人挾怨報復或騷擾,是以行政程序法第170條亦規定若人民的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不予公開2。又依照○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2條第4點3,陳情檢舉案件內容應予保密者,收發人員不得談論或洩露案件內容。如公務員洩漏檢舉內容時,因涉嫌違反前述保密依規定,恐違反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4,將面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公務員陳女受理檢舉案件,檢舉人之身分與相關資訊,屬其應保密之資料,不得將資訊洩漏予他人,縱使洩漏的對象是同部門的同事亦不被允許;就黃女的部分,雖其並非受理該檢舉案的公務員,但是公務員保密義務,不限於「主管業務」,只要是該公務員負有保密義務之消息、文件,便不得向他人洩漏。另外,即使檢舉人為同一公務機關的同事,因檢舉人寄發檢舉信乃是基於一般人民的地位,循一般民眾之管道陳情,該管公務員不因此免除對於檢舉案件的保密義務。

【管理Tips】

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但因具公務員身分,應時時謹言慎行,也因執行公務時往往可取得民眾特定資料,更應善盡保密義務,以免傷害公務員形象,甚或觸犯法律。

為建立正確之資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規範,政府機關應定期進行教育訓練及宣導,並且要求全員參與,依不同業務性質之單位,講解如何落實日常作業管理。如有違反資訊安全規範者,應有適當之方法要求改善或予以合理之懲處,方能使全體同仁建立一致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觀念。

注釋:

1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2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3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2條第4點:「陳情檢舉案件內容應予保密者,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陳情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並不得談論或洩露案件內容。」

4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