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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委外社工員違反保護義務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江鳳之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洩漏當事⼈訪談資訊

案情摘要:某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委外社工員A(下稱A員)於訪視家暴案件當事人後,依規定必須將訪談紀錄做成逐字稿,且不能將訪談資訊洩漏予他人,詎料A員竟違反法令及保密契約,將訪談錄音檔交由女友製作訪談紀錄。又,A員於處理另案家暴案件時,當事人頻繁詢問辦理進度,渠因不堪其擾,竟將雙方之LINE對話截圖上傳至個人IG大吐苦水。機關得知此事後,認為A員已涉及刑事不法,爰函請檢察機關偵處。檢察官於偵查後認為A員將當事人錄音檔交由女友製作訪談一節,已涉犯「刑法」洩密罪責,另將雙方LINE對話截圖上傳至個人IG部分,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考量A員於偵查時即坦承犯行,爰予以緩起訴處分並須支付公庫新臺幣3萬元整。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12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