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1~3款法規內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貳、若有本法第14條第1項1~3款交易行為,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寫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表單,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