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本規範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40576號函修正公布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