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下水道法第8條暨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1.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2.新開發工業區:(1)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2)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 3.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