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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洪-河川區域內那些是許可行為?那些是禁止行為?

  • 發布單位:水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第七十八條之一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