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下列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者,為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而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但堤防預定線(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
(三)依河川治理計畫完成一定河段範圍之河防建造物者,為依其河防建造物設施範圍劃定之土地,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
(四)未依公告之河段,經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圍。
(五)河川區域線:為上述區域境界線,在河川圖籍上常用綠色線表示,故一般俗稱「綠線」。
二、治理計畫線:水道之行水區境界線,指臨河堤肩線,在河川圖籍上常用黃色線表示,故一般俗稱「黃線」。
三、用地範圍線:河防建造物設施與防汛道路範圍,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備使用土地的境界線,在河川圖籍上常用紅色線表示,故一般俗稱「紅線」。
四、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