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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洪-政府如何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

  • 發布單位:水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判定違反水土保持法類別之處分態樣:
一、未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
(1)主管機關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2)未於規定期限內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並限期改正。
(3)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者
(1)裁處限期改正,並指定改正事項。
(2)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改正。
(3)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1)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2)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
(3)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
(4)令其停工或撤銷其許可時,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8條、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處理。
四、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
(1)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2)令其停工。
(3)得沒入其設施或所使用之機具。
(4)得強制拆除及清除工作物。
(5)得裁處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6)擅自開挖跡地,主管機關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如致生水土流失,將依同法第33第3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7)經主管機關另文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屆期不實施或實施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經主管機關裁處(3)、(4)二項者,其所產生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負擔。
五、涉及刑責:移送警政機關偵辦或逕移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