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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抽取地面水使用,恐已觸法

  • 發布單位:水利行政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近期在本市桃園區文中二路與溫州一路口附近,常有業者未經許可抽取地面水進行使用,雖經水務局插牌公告制止,仍有業者無視,故水務局與警方合作於3月10日發現正在抽水的業者,認此行為涉刑罰第320條犯竊盜罪,將其帶至警局偵辦。

本府近日頻繁接獲檢舉有業者在抽地面水,水務局亦於今年2月底插牌公告禁止取水,然仍有不肖業者無視公告持續抽水,本局於3月10日再次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稽查,見業者抽取地面水,欲做為園藝及工地清潔使用,經本局查認有違法取水事證後,以涉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與警方合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取用水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仍將依據水利法第93條「擅行取水」規定,處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

水是國家重要的資源,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不得任意取用,否則勢必會排擠到民生、農業或產業用水;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自河川或水溝引水、鑿井取水皆要申請水權。民眾若是以人力方法引水泡茶、家用等,是屬於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但使用抽水設備抽水,作為道路灑水、洗車等用途,即應申請水權。

目前全台灣降雨情形不佳,南部部分縣市水情燈號已轉為橙燈(減量供水),全體國人面臨缺水危機之際,本市各水資中心(桃園北區、龜山文青等10處)每日可產生約10萬噸的放流水,免費提供已處理的放流水皆可供道路清潔灑水等使用,歡迎業者前往取水,在此呼籲業者切勿貪圖方便,未經申請私自抽水已構成竊盜行為,若因此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新聞連絡人:
水利行政科 葛其民 科長
機關電話:(03)303368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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