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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淺述霸凌行為之相關法律規範及責任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陳炎輝 霸凌不僅發生在校園、工作職場中,網路霸凌事件更是時有所聞,不僅導致受凌人身心受創,長久累積下來,甚至會萌生輕生念頭,如何防制霸凌已是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霸凌會導致受害人身心嚴重受創外型清純甜美並曾擔任電視節目「大學生了沒」固定班底,同時也是知名網拍模特兒的楊○穎小姐(Cindy),疑因長期遭到網路霸凌、匿名誹謗、騷擾和工作壓力,驚傳於104 年4 月21 日在臺中市住家自殺,送醫後經研判是吸入過量氦氣致死,得年僅24歲。
楊○穎之父親曾任國立中興大學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故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到網路霸凌、人際關係、言論自由等相關議題。藝人楊○穎疑遭網路霸凌自殺身亡,其家屬於事後已將楊○穎臉書更名為「心地好一點,霸凌少一點」頁面,發起正向的反霸凌公益活動,並宣示不對涉嫌霸凌之人士提出告訴,但臺中地檢署仍主動簽分他字案,調查霸凌者是否構成恐嚇罪,或是加工自殺罪。

所謂霸凌(Bullying),又稱欺凌或欺負,係指長期並持續針對特定人,以嘲諷言語、嗆聲、騷擾或肢體暴力,來汙衊或欺侮受害人的惡意攻擊行為。霸凌不僅發生在校園中,在工作職場上也會發生,網路霸凌事件更是時有所聞。
簡單分析霸凌之要件,第一是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第二係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第三則是造成受害人生理或是心理上的傷害,最後則是欺凌者與受凌者兩造間,彼此權力地位或身高體型不對等。霸凌的欺凌者,可以是一個人,但也可能是群體,透過對受害人身心的壓迫,使得受害人感到憤怒、痛苦、羞恥、尷尬或是恐懼,不僅使受害人身心嚴重受創,長久累積下來的壓力,被害人可能會罹患憂鬱症,甚至萌生自殺輕生的念頭。

霸凌的種類可分為:
(一)反擊霸凌:受害者對霸凌者回霸回去或是尋找比他更弱勢的人進行霸凌。
(二)肢體霸凌:對被害人施以推、踢、毆打等肢體暴力行為。
(三)言語霸凌:出言恐嚇、嘲笑污辱、取綽號或散播謠言的霸凌行為。(四)關係霸凌:最常見態樣是說服同儕去排擠某個人,藉此切斷其社會友誼連結,以達孤立並排擠受害人之目的。關係霸凌通常併同言語霸凌發生,例如散播惡意不實的謠言,或是毫無根據的流言蜚語。
(五)性霸凌:取笑或評論對方的身體、性別、性取向,甚至是性侵害。(六)網路霸凌:是隨著電腦網路與通訊數位科技的普及化所產生,透過社群網站、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論壇、BBS或MSN等方式,來攻擊挑釁或羞辱被害人。

如何有效防制霸凌之發生,是全體國人當前所需解決的議題。 霸凌所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說明 我國民法第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謂人格權,又可分為「一般」與「特別」人格權,民法第18 條所稱人格權受侵害,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乃是一般人格權之保護規範。至於特別人格權,係隨時空推展演變而認為需要特別彰顯其名稱,進而予以保護的非財產權,民法第19 條之姓名權、第194 條之生命權,以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例如肖像權),均為特別人格權所保障之標的。就霸凌之民事規範而言,可從「一般侵權行為」、「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加以探討其責任。 前者,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後者,則依民法第193 條及第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引用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