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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以隨身碟複製經辦公文洩密案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某部會簡任主管,因職務關係經常接觸駐外館處重要機密業務,卻違反規定將以往經辦之公文電子檔,以隨身碟複製後,存放於住 所個人電腦中;其家人在不知情狀況下,使用網路點對點之資源搜尋傳輸平台「FOXY」下載音樂、影片等分享資料時,致該批重要資料從網路外洩,影響國家安全與利益。

(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有鑒於各級機關公務機密外洩情事不斷,曾於 96 年 8 月 24 日函各機關,除因公務需要且經報准核可外,不得使用點對點(P2P)分享軟體(如 FOXY、WinMx、BT、eMule)。 各機關資訊、網管人員除須嚴格執行前項規定外,亦應加強網路巡邏、搜尋可能外洩之公務資料,並據以追查洩密來源及管道,積極防範發生洩密事件。

(二)各機關應經常更新資訊安全系統之防火牆、防毒軟體等,確實配合實施各項資訊安全稽核工作,藉由各項資安講習、訓練持續宣導,促使公務人員重視資安保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