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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廠商洩漏公務資料圖利遭起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廠商洩漏公務資料圖利遭起訴

一、案情概述

A係某電腦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承辦某政府機關原始資料之電腦登錄建檔工作,依雙方所訂合約第10條規定「登錄之資料,應以機密文件處理,電腦公司應採必要之保密措施」,A因承辦登錄建檔業務,得悉該機關原始資料,明知依合約不得洩漏予他人,卻意圖為自已不法之利益,於該期間將其持有電腦建檔之機密資料,予以拷貝存檔或至該機關列印報表後,夾帶回該電腦公司重新建檔,再利用該資訊公司名義,連續販售機密資料予相關廠商,致該等廠商得能根據所購資料寄發並推銷商品,A因此獲利。

二、分析說明

A雖非公務人員,但受公署委託電腦建檔,且與受委託機關訂有合約,應為受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上述犯行應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但檢方偵查結果,尚不足認定A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或受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此部分罪嫌應屬不足;另洩密部分則依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者」罪嫌,將A起訴。

三、結論

本案係典型電腦資料洩密案件,鑑於近年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公司辦理事項日益增多,其中顯有涉及安全或權益顧慮者,政府單位自會嚴予約定要求承辦廠商,惟經濟社會,商業活動頻繁複雜,諸多出人意表之經營手段絕非一般公務員所能想像,因此,公務員承辦委交民間辦理事項時,應多方瞭解可能滋生之問題並委請法律顧問詳訂合約,以絕弊端。同時在公務機密維護上「預防重於偵辦」,平日落實電腦、文書、通信各項保密措施,,對易滋生洩密弊端、有損民眾權益之事項,更應嚴格管制作業流程,預估可能洩密管道,機先妥訂週延之防制作為,以杜絕洩密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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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A係某電腦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承辦某政府機關原始資料之電腦登錄建檔工作,依雙方所訂合約第10條規定「登錄之資料,應以機密文件處理,電腦公司應採必要之保密措施」,A因承辦登錄建檔業務,得悉該機關原始資料,明知依合約不得洩漏予他人,卻意圖為自已不法之利益,於該期間將其持有電腦建檔之機密資料,予以拷貝存檔或至該機關列印報表後,夾帶回該電腦公司重新建檔,再利用該資訊公司名義,連續販售機密資料予相關廠商,致該等廠商得能根據所購資料寄發並推銷商品,A因此獲利。

二、分析說明

A雖非公務人員,但受公署委託電腦建檔,且與受委託機關訂有合約,應為受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上述犯行應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但檢方偵查結果,尚不足認定A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或受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此部分罪嫌應屬不足;另洩密部分則依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者」罪嫌,將A起訴。

三、結論

本案係典型電腦資料洩密案件,鑑於近年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公司辦理事項日益增多,其中顯有涉及安全或權益顧慮者,政府單位自會嚴予約定要求承辦廠商,惟經濟社會,商業活動頻繁複雜,諸多出人意表之經營手段絕非一般公務員所能想像,因此,公務員承辦委交民間辦理事項時,應多方瞭解可能滋生之問題並委請法律顧問詳訂合約,以絕弊端。同時在公務機密維護上「預防重於偵辦」,平日落實電腦、文書、通信各項保密措施,,對易滋生洩密弊端、有損民眾權益之事項,更應嚴格管制作業流程,預估可能洩密管道,機先妥訂週延之防制作為,以杜絕洩密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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