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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洪-早就存在的水井,還要申請嗎?如果只是家庭要用的水井,還要申請嗎?地下水井一定要申請嗎?

  • 發布單位:水務局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一)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關於下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造物。
二、引水之建造物。
三、蓄水之建造物。
四、洩水之建造物。
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八、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二)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
1.家用及牲畜飲料。
2.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3.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三) 除於上述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皆需依水利法提出水權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