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集水區保育計畫有關水土保持工程,依業務權責及專長分工治理及其監督主管機關(構)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含保護帶):由水利署監督並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治理。 (二)國有林班地治理(不含蓄水範圍):由林業署負責。 (三)上開二款以外之山坡地治理:由農村水保署負責。 (四)有關道路水土保持部分:由道路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路權及上下邊坡不可分割之治理範圍)。